各位老师:
根据《浙江财经大学“校聘高级岗位”聘任实施办法》(浙财大〔2023〕268号)文件要求,现就做好我校2024年“校聘高级岗位”聘任工作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聘任范围
学校在职在岗教师岗位人员,三年内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学校规定的聘任条件,可申报“校聘高级岗位”。
二、聘任政策
1.“校聘高级岗位”设置校聘教授(研究员)和校聘副教授(副研究员)两类岗位,按照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进行申报。教学科研业绩截止到2023年6月30日,年资核定计算至2023年12月31日。达到评聘办法特别优秀人才申报条件的,可减少3年任职年限申报。
2.校聘高级岗位聘期为三年。聘期结束后相应经济待遇终止。聘期中,如教师通过学校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校聘岗位聘期自动终止。每位教师最多可聘任至校聘教授(研究员)岗或校聘副教授(副研究员)岗各一个聘期。
三、代表性成果鉴定
2024年校聘高级岗位代表性成果鉴定参照《关于做好2023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前期准备及高级职务代表性成果送审工作的通知》附件1要求准备。
四、学院推荐
(一)评议推荐组和监督组组成
学院成立校聘高级岗位评议推荐组,对竞聘对象的水平、能力、素质和岗位考核情况进行评议,评议推荐组由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专家及教师代表组成。评议推荐组人数一般要求在5人(含)以上,须有一定比例的校外同行专家,其中专家及教师代表原则上由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担任,且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为确保评议推荐过程的公平公正,各学院要设立监督组,监督组一般2-3人,由二级纪委、纪检委员或教师代表等构成,全程参加整个评议推荐过程。
(二)评议推荐组组织工作要求
1.评议推荐组可根据结合学院情况,制定校聘高级岗位推荐规程,评议推荐规程要求(含评议推荐组和监督组人员名单)经所在单位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并在会议召开前3天在在所在单位公布,并报人事处备案(其中校外专家可只公布人数,不公布姓名)。
2.评议推荐组须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出席方为有效,如有成员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到会导致评议推荐组参会专家数不足三分之二的,应提前对评议推荐组成员进行调整,并将调整结果报人事处。
3.评议推荐组和监督组成员应承担保密义务,除按规定公布的信息和受委托做出解释的事项外,会议讨论的内容均属保密范围。与会者均不得向当事人及任何组织或人员通报情况和解释原因。
4.评议推荐组须按学校规定进行评前材料和评后结果的公示,公示期均为3个工作日。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将评议推荐结果经组长签字盖章后报人事处。
(三)推荐名额
各学院校聘教授(研究员)岗位的推荐名额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数的2%,校聘副教授(副研究员)岗位的基础比例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数的2%(不足1个的按1个计),副高级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各学院2023年12月31日在岗数为准。2023年度学院副高和中级教师人均教学科研突出贡献成果工作量排名前1/3的可分别附加1个正高级和1个副高级岗位推荐名额。
五、其他说明
1.对于申报校聘高级岗位人员,学院评议推荐组须按照申报校聘教授(研究员)、校聘副教授(副研究员)岗位,对相关申报人员分别进行统一推荐排序。
2.各学院受聘教师,若担任校级领导或校党政管理机构、教辅机构和群团组织领导职务的,须回其学科归属学院(或研究院)参加评议推荐。
3.获得学院评议推荐申报2023年校聘高级岗位的人员可以补充相应材料,与2024年“校聘高级岗位”评聘一起进行。
4.第一作者和第一通讯作者均为校内的论文须填写《文章一人使用说明》,并提交纸质版或电子扫描版,以往已经提交过的可不再提交。
5.各学院于5月10日前将审核后的申报表、送审材料、申报人员名单(可参照附件2格式)电子材料发送至人事处邮箱;于6月14日前将评议推荐报告(内容需包含规程制定与公布、会议召开、评前评后公示、推荐结果等情况)、推荐人员名册、《校聘高级岗位聘任申请表》各1份交学校人事处,电子版同步发送至邮箱。
请beat365官方网站需要申报的老师,将通知中要求的材料、表格及汇总表打包,电子版和纸质签名版于5月7日下午4:30之前交给beat365官方网站419A办公室王老师。
联系人:王老师,电话:87557108
附件:1.浙江财经大学校聘高级岗位聘任申请表
2.推荐人员名册
3.浙江省高校教师职称论文学术不端检测报告汇总表
4.文章一人使用说明(模板)
5.《浙江财经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类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浙财大〔2018〕177号)
6.《浙江财经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类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补充规定》(浙财大〔2021〕210号)
7.《浙江财经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类评价实施办法》(浙财
大〔2021〕262号)
8.《浙江财经大学“校聘高级岗位”聘任实施办法》(浙财大
〔2023〕2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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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30日